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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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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8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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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发改价格〔201813              签发人:高文哲

委内各科室、直属单位:

        按照《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铁政发〔201715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确保我委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相关政策要求,防止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出台,现制定我委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制度:

        组织保障
        为加强组织保障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高文哲同志任组长,田刚同志任副组长,贾险峰、金红梅、高鹤、张赤宇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宣传培训信息发布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价格监督检查局各科室、直属单位每半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审查结果。

二、审查与清理对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审查与清理标准

    (一)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 审查与清理责任主体

     (一)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委内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对本部门起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

   (二)由委内各科室、直属单位起草的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初审和清理,并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复审。

     (三)由委内各科室、直属单位牵头,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

        五、审查程序和要求

    (一)工作程序

        委内各科室、直属单位在拟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时,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结束后,要填写公平竞争审查,形成明确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要随同政策措施一并上报委领导审查签批,并存档备查。拟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要提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复审。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征求意见时可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二)工作要求

        各科室、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深入学习《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内容和要求,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如对审查政策把握不准确或有异议的,可征求价格监督检查局意见。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附件:

1、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8 日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政策措施

名称

涉及行业

领域

性质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草案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

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可附专家意见书)

                                   

竞争影响评估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1.违反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

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

详细说明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

外规定

□      

选择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