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国动办(人防)系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省国动办(人防)系统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按规定幅度下限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78号主席令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通过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幅度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2 | 省国动办(人防)系统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按规定幅度下限罚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78号主席令公布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1.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下次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