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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国动办(人防)系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试行)(免予处罚事项)

文章来源:铁岭市发改委

添加时间:2024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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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国动办(人防系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试行)(免予处罚事项)

序号

行政权力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免予行政处罚情形

主项

子项

1

对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人

民防空  法》行为 的处罚

对阻挠安

装人民防

空通信 

警报设施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78号主席令公布1997年1月 1日起施行2009年修正)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单位或个人首次采取抵触、妨  碍、不配合等方式阻挠安装人民 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接受批评 教育,配合人防部门查处其违法 行为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 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 不予行政处罚。

2

对违反      人民共

和国人  民防空  法》行为 的处罚

对向人民 防空工程 内排入废 水、废气 或者倾倒 废弃物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78号主席令公布1997年1月  1日起施行2009年修正)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 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通过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 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 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已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主动  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整改,违法行  为尚未对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  和维护管理造成影响和妨碍,没  有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  用效能产生危害和损失的,不予  行政处罚;或者上述违法行为, 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  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