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加入收藏夹 | 设为首页
铁岭
建议提案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

对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912047号提案的答复

文章来源:发展改革委

添加时间:2022年08月05日

阅读量:   【字体】

【打印文本】

  

  张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配套设施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人民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新能源汽车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喜爱,随着全市新能源汽车数量的增加,对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也迫在眉睫。铁岭地区自2016年逐步开始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目前已建成充电桩228台(按充电枪数量计算,不包括居民用户自行安装充电设备),其中国网铁岭供电公司建设公共充电桩62台,各县(市)区交通部门组织建设的专用充电桩166台。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试点县(区)“十四五”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辽发改电力字〔2021〕48号)要求,开原市作为我市试点县(区)已经完成了规划编制工作。同时,由铁岭市发改委牵头,正在谋划编制《全市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规划》,预计到2025年,各县(市)区需建设集中式直流式快充充电站8座,加上市区内主要医院、商业集中区域需求,初步规划10座规模在24-30个充电桩位的充电站。

  目前,依据《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辽宁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21/T 3354-2020)等相关法规要求,市住建局已经规定全市新建住宅小区、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等公共停车场应按总车位数比例不低于10%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车位,充电设施要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用电申请阶段,应充分考量充电设施用电负荷,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且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安装质量安全严格把关。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期间,市住建局将按照相关规划,对涉及迁移、改动、利用周边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科学论证,在保障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工作。

  同时,市公安局交管局将积极配合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城市功能分布,有序在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路边临时停车位、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车站、医院、学校、酒店、商业中心停车场等重点部位合理布局,规划设置充电桩工作,有效提供交通管理方面的参考意见,在充电桩建设不应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对新老城区边石以上区域每个意向设立充电桩的地址,出具可行性建设意见。国网铁岭供电公司按照《关于开展2021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1〕57号),将持续开展电动汽车“购车办电-装桩接电-充电服务-增值服务”联网通办服务,方便新能源车主使用“网上国网”办理充电桩事项。

  202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制定了有关实施意见。

  铁岭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支持和相关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编制执行,积极联合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加快推进各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配套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