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事项名称:市级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二、适用范围:
· 1、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资金项目;
· 2、市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 3、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项目;
· 4、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 5、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或融资建设项目;
· 6、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类项目。
·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 四、审批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辽宁省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辽发改发〔2006〕40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和《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6〕176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 五、受理机构: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科024-72855107)
· 六、 决定机构:铁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七、数量限制:无限制
· 八、申请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
· 九、申请材料目录:
·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申报材料
· 1、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市主管部门意见;2、《项目建议书》;3、不同行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二)项目可研报告阶段申报材料
· 1、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市主管部门意见;2、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4、项目的节能报告或节能审查意见;5、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7、不同行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申报材料
· 1、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市主管部门意见;2、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相关文件、图纸;3、不同行业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十、办理基本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 十一、办结时限: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 十二、收费依据:无收费
· 十三、结果送达:现场领取
·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24-72681222
· 十五、办公地址 :铁岭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式)——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4楼铁岭市发改委窗口
· 十六、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